黄树豪律师亲办案例
买家无购房资格,卖方仍应履行过户义务
来源:黄树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1
浏览量:574

一、案情介绍

原告谢先生十一年前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但由于当时房产不具备办证条件,房子一直没有过户到谢先生名下。2014年在得知房屋已经能够办证后,谢先生委托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要求开发商办证。一审中开发商以合同无效为由抗辩,法院未采纳。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上诉到中院,又提出新的理由,即谢先生不具备广州购房资格,法院不应该支持其要求过户的请求。

二、诉讼策略

由于谢先生所购房产在合同签订时根本不具备过户条件,房屋买卖合同也没有在房管部门备案,司法实践中确实出现过虽然合同在限购政策出台前签订但却因不具备购房资格而被法院驳回过户请求的案例。黄律师收集大量客观证据,证明谢先生不仅是在限购政策出台前就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而且自房屋交付后就一直居住在所购房屋中。最后,黄律师提出的限购政策不应朔及既往的意见被法院采纳。二审法院驳回了开发商的上诉。

三、处理结果

一、二审法院均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案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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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黄树豪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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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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