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树豪律师亲办案例
所购房产被二次转移登记,法院判决二次转让合同无效
来源:黄树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1
浏览量:606

一、案情介绍

20041月,甲与广州A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部分房款,约定剩余房款在办证之日支付。三个月后,甲依约支付剩余房款,公司A向甲交楼,甲入住至今。期间甲多次要求公司A协助办理房产证过户,均遭其拒绝,后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其办理过户。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得知房屋产权于2008年登记在公司A与村经济联合社共同设立的广州B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B)名下,公司B20111月将该房产转卖给乙,并于201110月进行产权转移。 2012年,乙又转卖给其妹妹丙,现房屋产权登记在丙名下。

二、诉讼策略

黄律师接受甲委托后,认为甲遇到了一房二卖的问题。根据一般情况,一房二卖如果其中一方已经办理了产权证,则另一方只能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无法取得房产。而本案中甲只有取得房屋产权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利益。黄律师分析

只有否定房屋登记在丙名下的合法性,将房屋恢复登记到公司B名下,甲才有可能取得房屋产权。

基于房屋已经登记在丙名下的现实,甲与公司A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只有起诉要求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的二次转移都无效,才能将现有的房屋产权登记撤销,恢复登记到房产开发公司名下。黄律师建议甲同时提起两个诉讼:一是起诉乙与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是起诉乙与公司B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果胜诉则该房屋所有权能够回到公司B名下。

诉讼方案制订后,更重要的是调查取证为诉求寻找依据。

黄律师通过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查阅房产内档得知,乙与公司B之间签订的合同疑点重重。首先,合同落款方是与公司B签订一年(2003-2004年)包销合同的案外人,但双方签约的时间是2011年;其次,交楼时间约定为2004年之前,足足比签约时间早了7年。此外,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为20万元,但乙却向已过包销期限的包销人支付了36万元房款。

乙与丙之间的交易也同样存在疑点。乙称出售给丙的初衷是基于考虑丙名下无房产,无房款的真实交易是基于房款扣除于父亲留下、存放于乙处的130万元。但在甲实际居住并使用的十年间,乙并未向包销人主张过交付房屋,这行为有违常理。

基于上诉理由,黄律师有理由认为乙与公司B、丙与乙之间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的行为,此行为已严重损害我方当事人甲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规定,上述房屋转让合同应属无效。

三、代理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分别判决确认乙与公司B、丙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无效,并要求丙将房屋转移登记到乙名下,乙将房屋转移登记到公司B名下,过户期间产生的、税费均由甲乙二人承担。该案以我方当事人全面胜诉而告终。

四、办案心得

本案涉案房屋前后历经几次转手,每次转手都办理了相应的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这对当事人请求办理产权登记增加了不少难度。但甲通过房屋买卖协议,依法取得涉诉房屋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即便之后依次受让的甲、乙办理了产权登记转移,当事人也可顺藤摸瓜,了解几次转手的交易过程,针对障碍一一突破,找出赢得案件胜诉的关键点。黄律师为甲制订起诉确认后两手的转让合同无效的策略,是本案维护甲最大利益的唯一正确路径。而且最终帮助甲取得了案件的胜诉,接下来甲再要求公司B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就不存在障碍。

在此,黄律师提醒广大买主,在房屋产权过户条件成熟时,应及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在自己合法占有并使用的房屋被转手至其他人名下时,也不必慌张,可先咨询律师、寻求律师的帮助,以便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最有效的保护途径。(本案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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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树豪
  • 执业律所: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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